意见征集!《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 2024-03-24 21:42:12 来源:检查井

  原标题:意见征集!《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形成“建、管”和“条、块”衔接、各方责任明确的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方面提高城市排水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水设施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是指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水城区城市建成区(含水城经济开发区)、钟山区城市建成区、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六盘水高新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管网 (含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箱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五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各类新建项目规划审批时,按联合审查要求推送至住建部门实行雨污分流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各区(管委会)的排水管理部门作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排水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及现场监督检查、监测工作,以及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机制、公共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信息的更新报送。

  第十二条 公用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用排水设施及自用排水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施工许可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管控。

  第十五条 九洞桥污水处理厂、水钢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由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余区域除六盘水粤海环保有限公司负责的公共排水设施外的养护按属地政策,分别由水城区、钟山区、六盘水高新区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自用排水设施由主体工程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投资人负责;投资人不明确的,由辖区政府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在重点区域开展排水管理进小区试点工作,由属地排水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排水企业管理小区内部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主要指日常巡视、保养与小修工程、长期管网检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七)路面上巡视检查:排水管道应每月一次定期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无人看管的排水附属设施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项目施工等情况。巡视检查需填写书面巡视线路及巡视情况报表。

  (一)排水管渠巡查应包括地面巡视和内部检查,地面巡视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井、雨水篦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于敏感和特殊管段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增加巡视和检查频次。

  (三)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维护管理单位按要求及时安排维护。

  (四)暴雨来临前后,应加强排水管渠及截流闸门等设施巡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五)巡查人员进行巡视、检查作业时应确保安全,宜穿反光服、戴安全帽,并携带安全警示标识和用具。

  第十五条 属地排水管理部门应制定五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检验测试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管网检测覆盖所维护区域内的全部管网。

  属地排水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所辖公共排水设施底数,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排水基础信息台账,并根据管网检测以及修复情况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信息台账进行动态更新。

  管渠检测与评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作业规程》CJJ 181 的有关法律法规。排水管渠检测现场作业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作业规程》CJJ/T 68-2016有关法律法规。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场检测工作员的数量不可以少于2人。

  (一)制定排水管渠养护和维修制度,编制年度疏浚和维护计划,建立维护档案,管网维修应根据年度检测结果进行,严重设施缺陷应得到及时修复。

  (二)掌握排水设施基础信息台账,实行检查井、雨水篦编号和名牌管理,做到卡、账、物一致。

  (三)在汛前、汛后对重点排水防涝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清疏和维护,对重点排水防涝设备做检测、保养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能随时投入运行。中心城区排水管渠应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清淤,其中:

  小型雨(污)水管道(管径<600mm)清疏每年不可以少于2次;中型雨(污)水管道(600mm≤管径<1000mm)清疏每年不可以少于1次;大型雨(污)水管道(1000mm≤管径)清疏每2年不可以少于1次。

  小型箱涵(沟渠)(管径<600mm)清疏每年不可以少于2次;中型箱涵(沟渠)(600mm≤管径<1000mm)清疏每年不可以少于1次;大型箱涵(沟渠)(1000mm≤管径)清疏每2年不可以少于1次。

  (四)中心城区排水管渠每2年进行一次小规模维修,每5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维修。

  (五)排水设施修复工程项目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8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维护单位应做到合理人员配置,原则上每10公里管网(含泵站、水闸)不少于1人。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属地排水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应当编制下一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规划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地排水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有关联的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每年度对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进行考核,除设施养护的日常工作外,考核内容还包括管网末端提质增效的效果以及晴天截污口溢流的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还需根据管网检测五年方案,每五年以抽查形式对排水管道设施完好率做全面评定,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采用PPP模式或特许经营模式来维护的公用排水设施,由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来维护,其余公用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自用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由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排水管理进小区试点的自用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属地排水管理部门要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经属地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工作严格考核,按照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且出具年度考核报告。公共排水设施养护费用结算由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考核报告审定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 区级财政承担的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从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做监督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公共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一定要接受审计,并严格执行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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