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这两地要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公布!

发表时间: 2023-11-01 09:59:49 来源:五星体育app官网下载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 杨家圪堵村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按照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搬迁工作安排,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杨家圪堵村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推动托克托产业园健康、安全、绿色发展,按照托克托产业园总体设计,决定对园中村范围内农村房屋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予以征收搬迁。为确保征收搬迁工作有据可依,切实维护搬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托克托产业园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原则:为促进托克托产业园健康、绿色、安全发展,以公平、公正、公开,自愿搬迁为原则。

  第二条征收范围:对托克托产业园杨家圪堵村原久泰安全区(一公里)范围内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

  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杨家圪堵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结合建筑容积率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即少数服从多数以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的(含0.4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45之内的未建面积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含0.8),0.45以内的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0.8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8的,0.45以内的面积按照1500元/平方米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部分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超过0.8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1.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每处院落南、北房屋和东、西院墙外基础计算。宅基地实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按照实有宅基地面积乘以225元/平方米补偿。宅基地实有面积超出300平米的,超出面积按90元/平方米补偿。宅基地外围挡的储草栏等临时构筑物所占土地,不在宅基地征收补偿范围。

  2.对无院墙或无法鉴定权属范围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及村委会对宅基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依据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3.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47.7元/平方米(318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按照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以15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以10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补偿。

  1.被征收人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15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6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凡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实施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产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为有效维护被征收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产业园实际情况,每年给予被征收户生产性补贴,其中耕地500元/亩,经批准的荒山荒地种植经济林500元/亩,林地200元/亩、荒山荒坡100元/亩。生产性补贴从搬出当年开始发放,截至征收建设用地以外村集体土地之年止,且不作为征地时权属划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搬迁过渡,政府应提供过渡房。政府不能提供过渡房屋的,应给予搬迁过渡费,标准为每户400元/月。

  第十五条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十七条 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菜窖:水泥盖板2000元/个,砖窖1000元/个,土窖500元/个。

  七、住户自建土围墙35元/平方米,砖围墙12墙50元/平方米、24墙80元/平方米、37墙120元/平方米。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 东大圐圙村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按照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搬迁工作安排,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东大圐圙村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推动托克托产业园健康、安全、绿色发展,按照托克托产业园总体规划,决定对园中村范围内农村房屋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予以征收搬迁。为确保征收搬迁工作有据可依,切实维护搬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原则:为促进托克托产业园健康、绿色、安全发展,以公平、公正、公开,自愿搬迁为原则。

  第二条征收范围:对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东大圐圙村范围内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S103线两侧沿街商铺门脸房不予以征收。

  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托克托产业园园中村东大圐圙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结合建筑容积率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即少数服从多数以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的(含0.4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45之内的未建面积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含0.8),0.45以内的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0.8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8的,0.45以内的面积按照1500元/平方米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部分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超过0.8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1.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每处院落南、北房屋和东、西院墙外基础计算。宅基地实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按照实有宅基地面积乘以225元/平方米补偿。宅基地实有面积超出3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90元/平方米补偿。宅基地外围挡的储草栏等临时构筑物所占土地,不在宅基地征收补偿范围。

  2.对无院墙或无法鉴定权属范围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及村委会对宅基地面积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确认,依据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3.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47.7元/平方米(318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按照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以15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以10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人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条 凡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实施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产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签署协议并完成搬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搬迁过渡,政府应提供过渡房。政府不能提供过渡房屋的,应给予搬迁过渡费,标准为每户400元/月。

  第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十六条 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菜窖:水泥盖板2000元/个,砖窖1000元/个,土窖500元/个。

  七、住户自建土围墙35元/平方米,砖围墙12墙50元/平方米、24墙80元/平方米、37墙1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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