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蒋家乡化粪池无盖板致儿童惨死有关部门无作为

发表时间: 2023-12-06 03:46:17 来源:新闻中心

  我们是中方县蒋家乡蒋家村村民,是2014年12月16日失足掉入蒋家乡乡政府厕所化粪池溺亡的小男孩陈嘉鑫的家属。12.16事故我们不知蒋家乡政府领导和几次协调小组成员是怎样向你们汇报的,也不知你们对这起事故情况了解的怎样?现在我们就以我们在这起事故中所掌握的材料和对这起事故迟迟没有解决的态度向你们申述,我们大家都认为蒋家乡政府负有以下责任:

  蒋家乡乡政府厕所化粪池的建设从设计盖板构造和化粪池的安放位置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该问题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最终的原因。根据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规定,蒋家乡乡政府厕所化粪池的设计明显违背了以上条款的规定:1、该化粪池位置安放不当:其位于蒋家乡客运站内一个公共通道上,进出有2个出口,平常有当地村民洗菜、洗衣、挑水、下溪等活动从此通道出入,是一个公共场所。既然是公共场所,化粪池的位置为啥不安放在厕所和围墙之间,并做门封闭,既安全也方便进出?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化粪池可完全建在那里。2、该化粪池盖板构造设计不符合有关工程的安全标准:该盖板是活动式的,可以随意移动。为什么当初不建成那种封闭、嵌入式不能轻易移动的盖板构造?如果当初的工程建设,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这起事故还会发生吗?

  化粪池清粪口开口60×80厘米,建设好后使用可移动水泥盖板覆盖,使用一段时间后水泥盖板损坏,就改用移动木板覆盖多年,因而存在了安全风险隐患,政府部门作为管理者,一直对盖板没进行更换。

  蒋家乡乡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安全风险隐患具有监督检查、排查、整改等责任。客运站和乡政府相连,乡政府污水排入客运站化粪池,蒋家乡政府却对自己使用,长期存在的化粪池安全风险隐患视而不见,未做出任何整改措施,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漠视安全管理,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的非法经营情况、重大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由于蒋家乡政府有关人员严重缺乏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每年、每季都进行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而且该化粪池盖板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当地居民曾经口头多次向蒋家乡乡政府反映过;只要蒋家乡历届政府有关人员稍微有点安全防范意识,稍微重视一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话,就不会放任一个安全风险隐患、一个重大的危险源在眼皮底下存在八年之久,也就不会发生这场让一个家庭陷入无尽悲痛的惨剧了。

  从以上客观事实能明确的知道,蒋家乡乡政府不论是作为蒋家乡厕所化粪池的建设方,还是作为该厕所的使用方、管理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对这起事故负完全责任。

  可是我们不知道为啥?为什么这样一起侵权主体明确,侵权责任清晰的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天时间内都没有正真获得妥善的处理?蒋家乡乡政府和中方县有关部门采取的善后措施和有关人员的态度让人气愤,12月19日到29日期间,乡政府对死者家属是不闻不问,没见一面,让村干部传话说不安葬死者就要抓死者父亲,我们的政府机关就是这样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吗?乡政府从最初的不承认有责任,到挤牙膏似的一点一点承认责任,再到现在的只承担次要责任;要不然就是一种你不服的话可以去打官司呀!可以去告我呀的态度。为什么?为什么?面对如此清晰的客观事实,他们能如此理直气壮地忽悠和漠视我们,却不能勇敢的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难道就因为他们是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拥有权力的公家人?

  可是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应该是为人民解决困难,送温暖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通过新闻媒体知道,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各部门纷纷响应党中央的该项党风建设要求,帮人民群众解决了许多实事,并纠正了许多的冤假错案。可是为什么在我们中方县,在这起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却有种官官相护的感觉?至今惨案已发生一个多月,但始终没解决,老百姓没有讲道理的地方,请求省领导主持公道,做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尽快将此事圆满解决,给死者一份尊重,给生者一份安慰!该留言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0收藏好评中方县网宣办经县乡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此事已得到妥善处理。

  2015-01-22 15:35:49编辑回复05678908对该事件的处理,不管是走司法程序,还是,还是通过调节磋商的方式,所寻求的一个最终结果无非是“公平公正”。现在该事件的起因、法律条文、责任主体都已经清晰明确,犯了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如果责任对象是个人的话,此案早就了解了。现在是政府机关,从政的都是党员干部,面对所有的事情的处理都应该充当先锋模范的表率,不管是作为单位集体或个人,处理问题都应该是更加迅速、准确、果断而妥善。作为国家干部,先不说你为人民办大事,只求所犯错误能够正面以对,并勇于担当!不承担,就敷衍或就一直这么拖着,然道就没事了?人就不追究你责任了?关于孩子的抚恤及家属慰问金,一不要你个人掏腰包,二不要国家一分冤枉钱,把该给的给了,无非是给家属的一个说法、安慰与关心,就这么难?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乡政府是行政加执行机关,对于全责清晰的问题上一点辨别能力没有?一点执行能力没有?是不是事事都要到法庭上讲?此案为民告官的官司,对于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来说都是“老熟人”了吧,对于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来说,打起官司来,谁能保证他们不官官相护?谁能保证法官断案时绝对公正,不考虑行政执法机关利益而不加任何色彩?。。。谁都不能够确保!不上法庭,就是有这样的顾虑,同时也是考验地方政府自主的办事能力。然而乡镇府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却一再让人民失望。

  事情拖到今天,说到底还是个别党员干部的一个“立场、态度、价值取向”问题。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没弄清楚,处事立场是多考虑自己私利还是多考虑人民的感受没搞明白。中央、上级下发的政策、文件没有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做为国家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现实问题”是你工作的全部内容也是你的立场所在。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切实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视人父为己父,视人子为亲子。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我想一切问题都解决了!2015-01-20 20:53:5502015122此案已基本了结,感谢广大网友、爱心人士热心关注,积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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