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张某某从事井盖施工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案

发表时间: 2024-01-09 00:46:14 来源:产品中心

  2023年2月27日12时许,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X号时,发现该处井盖开启且四周未打围、无任何警示标志。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施工工人得知,该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因光缆施工开启井盖进行穿线作业。

  当事人违反了《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井盖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实施工程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洗整理现场,恢复原状。”依据《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结合《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张某某在井盖施工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鉴于其开启井盖数量较少(1处)暂未造成危害后果,现场积极努力配合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某某从事井盖施工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2018年2月1日《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施行后,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慢慢地增加井盖施工等巡查频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法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井盖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案件。

  “小井盖”关乎“大民生”。近年来,井盖失治导致的安全事故并非个例,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井盖权责不明,城市井盖权属往往涉及排水、给水、电力、通讯、燃气、照明等十多家单位和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涉及通信方面的检查井,一个井内的通信光缆就分属好几个通信公司,常常会出现各个权属单位推诿扯皮现象;二是安全意识缺失,井盖施工时未考虑安全风险隐患,省成本、图简单、赌风险,开启井盖后既不打围也不设置警示标示,产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三是法律意识欠缺,认为不会有执法人员关注和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新文章